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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时间:2024-09-06 08:40:29 阅读量:832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经发布了相关公告,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活动,并优化市场环境。以下是根据公告内容整理的相关信息: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旨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的成本,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二、政策适用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以下情形:

  1. ⒈企业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 ⒉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 ⒊公司合并与分立

           ●  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 ⒋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并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同样免征契税;若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此类合同,则减半征收契税。

  5. ⒌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时,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等)也免征契税。

  6. ⒍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执行期限

该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可以享受契税免征或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四、注意事项

  •  ●   投资主体存续与投资主体相同:政策中提到的“投资主体存续”和“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在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中必须保持其投资地位不变或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比例可变动)。

  •  ●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免征或减半征收是基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属的转移而发生的。因此,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此类权属转移的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并妥善办理相关手续。

  •  ●   政策解读与咨询:由于税收政策可能随时调整且具体执行中存在一定复杂性,建议企业在改制重组前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机构以获取准确、全面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苏州代办工商注册 苏州代办公司注册 苏州个体户代办